鹏扬利泽债券D (016172):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D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发布时间:2024-05-16
     基金管理人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06-15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不适用   阅读本公司最新的《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细情况本基金把投资组合的久期控制在3年以内,在追求本金安全和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投资

  

鹏扬利泽债券D (016172):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D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06-15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不适用

  阅读本公司最新的《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细情况本基金把投资组合的久期控制在3年以内,在追求本金安全和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可转债(不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国投资范围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对可转债、可交换债的投资仅限于一级市场申购,且申购获得的可转债、可交换债不得转换成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买入持有策略、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主要投资策略 和板块轮换策略、骑乘策略、价值驱动的个券选择策略、可转债申购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以及适度的融资杠杆策略等,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达成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比较图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6月15日。

  (3)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注:根据本基金现行费率结构,对于申购金额大于500万的投资者,其购买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与购买A类基金份额的费用相同,但持有时间为7天至30天时,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低于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等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鹏扬利泽债券D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发生重大信息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具体内容详见《基金合同》。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电线、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