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时间:2024-04-2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或“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了宝泰隆2018年度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或“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了宝泰隆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金元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高管访谈等方式对宝泰隆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较好地执行了这些规章制度。

  保荐机构查询了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情况,按月收集了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流水,抽查了2018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支出凭证,认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被严格执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推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宝泰隆2018年度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进行了审阅,重点审阅“三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会议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确保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018年度,宝泰隆的临时公告情况如下:

  2018年度,保荐代表人现场列席公司董事会1次。保荐代表人详细了解了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认为公司职能机构能认真履行职责,注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金元证券认为,宝泰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或“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于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24日对宝泰隆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本次现场检查的时间为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24日,现场检查人员为张敏、刘绿璐、李莉。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的相关制度文件、查阅相关资料、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等方式,重点关注了宝泰隆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经营状况等方面。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宝泰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公司治理的其他制度和文件,审阅了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其他会议资料,同时查阅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宝泰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内部控制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现场检查人员对宝泰隆三会文件、会议记录进行了检查,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并查阅了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支持文件,对公司董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宝泰隆关联交易的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和公告文件,查阅了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情况,并与宝泰隆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2018年公司需要整改的事项如下:

  2018年7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791号),就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拟将竞拍所得的万昌集团资产包按竞拍原价转让给关联方万锂泰公司,转让金额合计16,500万元”,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相关事项。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解释和补充披露,相关关联方出具了承诺,具体详见【临2018-054号】、【临2018-055号】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经整改后,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宝泰隆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等资料,同时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募集资金支出和使用的决策程序文件,对相关高管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宝泰隆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自募集资金到位后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宝泰隆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的相关合同,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经整改后,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宝泰隆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未经授权的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形。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定期财务报告、重大业务合同、相关财务资料,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了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宝泰隆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2018年7月30日,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就与公司控股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总金额625,045,137.55元及其他费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公司控股孙公司向省高院提起反诉讼,具体详见【临2019-014号】公告。保荐机构查阅了该诉讼的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在公开渠道查询本次诉讼的相关信息并与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该诉讼的相关情况,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督促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无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异地各级子公司的管理力度,严格按照上海交易所的相关法规要求,切实加强日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四、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宝泰隆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检查人员与宝泰隆高管及相关员工的访谈及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便利。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对宝泰隆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宝泰隆对监管机关提出的相关问题已进行了切实整改,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公司经营状况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