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4-04-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应勇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皓旻女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小道先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应勇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皓旻女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小道先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爱辉先生出具的《关于买卖国盾量子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其配偶于星华女士在张爱辉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4年3月22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经核查,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于星华女士股票账户在该期间累计买入金额318,377元,累计卖出金额340,939.06元,所获收益合计22,562.06元,现张爱辉先生已将该收益上交公司。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爱辉先生出具的《关于买卖国盾量子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其配偶于星华女士在张爱辉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4年3月22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获悉后第一时间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核查,2023年2月17日至2024年3月22日,于星华女士账户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1、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元(按“构成短线交易的卖出金额合计-买入金额合计”计算)。

  2、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2023年4月27日、2023年8月30日、2024年2月26日、2024年4月9日分别披露了《国盾量子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国盾量子2022年年度报告》《国盾量子2023年半年度报告》《国盾量子2023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国盾量子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关于窗口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了相关情况,监事张爱辉先生及其配偶于星华女士积极配合核查。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短线元已全部上缴公司。同时,于星华女士承诺,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票,且未来不再出现短线交易、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经了解,本次交易行为是由于于星华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为于星华女士基于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作出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情况。监事张爱辉先生事先并不知悉本次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于星华女士有关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未披露信息。

  3、张爱辉先生及其于星华女士已深刻认识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张爱辉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4、公司亦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积极组织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敦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严格规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